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各地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评价改革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
鲁发改价格〔2020〕51号
)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2022年1月27日印发)
解读《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8
2022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在长期的工业化推进过程中,一方面,我省工业经济发展迅猛,规模总量日益壮大,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当前我省工业粗放型发展模式尚未根本转变,用地、用能、排放等资源要素错配低配问题突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
面对日益趋紧的资源环境制约,要实现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就必须要以最少的资源环境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开展“亩产效益”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配套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可以有效地将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结合起来,形成更加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让各类资源要素得到更加高效的配置,促进全省工业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一方面,政府通过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可以加强对不同类别企业的精准化指导、管理和服务,形成强有力的绩效杠杆,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利用资源要素。另一方面,企业将进一步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压力和动力,更加注重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更多地向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商业模式要效益,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 起草过程
(一)2018年6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二)2019年12月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