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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发改价格〔2020〕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