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的通知
鲁财工〔2020〕5号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6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发布申报指南,对财政贴息政策的实施范围、申报条件、贴息标准以及资金兑付等进一步细化明确,推动财政贴息政策落实落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0年5月8日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规范财政贴息流程,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支持对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管理规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个人),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为质押取得贷款的企业。
(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列入省级技改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的企业。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四)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全省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库的企业。
(六)为保障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从金融机构获得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的定点生产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对已完成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同时对企业因获得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等相关费用,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二)对省重大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贴息。
(三)对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退役军人等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或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四)对列入全省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贷款,按照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五)对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省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为准。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申报指南发布、业务审核、政策落实和绩效自评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金融产品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等。
四、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