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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1〕27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的通知》 ( 鲁财工〔2020〕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按原《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鲁市监知发字〔2019〕108号)完成备案的银行,本指南印发前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仍按原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9月15日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条 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规定,为规范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其专利权、商标权出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并完成备案的方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笔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备案基本条件


(一)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依法设立并合规经营,近两年内未出现违规或重大风险事件,建立知识产权信贷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


(二)贷款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贷款中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明确,且贷款放款前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上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


第五条 申请贷款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本省辖区的由总部办理,总部在本省辖区以外的,由设在本省的牵头分支机构办理。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备案由各农商行自行申请,报省联社统一办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附件1)提交至省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条件


(一)贷款出现的风险,达到《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规定的可疑或损失级别。


(二)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发生风险后进行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前,需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补偿申请,无承保机构的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由备案银行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书》(参考样稿,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证明材料。


(三)贷款企业符合中小微划型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的风险达到申请条件中可疑或损失级别的证明材料。


(五)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山东银保监局对风险补偿资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