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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淄人社发〔20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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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2021年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2021-11-25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2-11-25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淄政办发〔2017〕4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取得我市居住证的人员;

(四)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

(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可由院校按照学生入校时年度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费。

(二)除在校(园)学生和儿童外,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其中,农村居民由所属村委会或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指经残联认定的残疾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指按照《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享受缴费补助的人员)及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代缴人员,每年度办理参保代缴手续时,由街道(镇)、村(居)委会分别填写代缴人员名册,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代缴费用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四)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应当以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月起或符合参保条件时,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的,应当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不能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不予补缴,应缴未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视同医疗保险年限。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含财政补助部分)的,可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下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五)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次年3月31日。以后年度补缴的,自出生次年起,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进行补缴。

(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七)医疗保险关系由已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居民,应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保(合)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能提供参保(合)凭证的,或在参保地未参保(合)以及出现中断缴费的,应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或未及时参保的年限不予视同医疗保险年限,且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从户籍迁入之月或取得居住证起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以补足。

(八)医疗保险关系由未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时限,不予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九)取得我市居住证的人员,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本条第(七)(八)项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三、医疗待遇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登记延长到次年3月31日。

(二)城乡居民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