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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7〕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1年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 年 12月 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常住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六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门诊医疗补助,按照每人每年3300元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以后每年按照12%的比例调增。
  第八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个人账户结余部分的使用办法由县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章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
  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

  第十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保,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县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视其困难程度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为其部分或者全部缴纳。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第十一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定额门诊补助和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予以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四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医疗优惠减免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