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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淄政办发〔2017〕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淄政字〔2019〕86号)规定,继续保留。有效期截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参保人员户籍信息。教育、民政、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及区县政府应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奖惩制。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日常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征缴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安排。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公共资金;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七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九条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


(二)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80元。


第十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2015年底数为基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或用人单位、镇(街道)、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特殊人群或其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代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学生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按规定承担;其他城乡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及以上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政府代缴个人缴费所需资金,按参保人员管理级次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


(二)区县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负责代收代缴;


(三)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制度。设立缴费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每年缴费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55% 。


第十九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