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附件1废止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
)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 2019年第20号
)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 ( 2019年第20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31号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45号
)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21年第10号
)同时废止。2022年3月22日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 ( 2019年第20号
,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
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