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21-4-28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4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先进制造业抵退税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和此前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包括部分先进制造业抵退税)相比,此次出台的先进制造业抵退税的办理流程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的具体流程等征管事项。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力度更大的留抵退税政策,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但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各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并未发生变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按照1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举例说明: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200万元,航空旅客运输凭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2020年12月,该纳税人因产成品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该纳税人2021年5月申请先进制造业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1000+1200)÷(1000+1200+200+100)×100%=88%,按规定转出的50万元进项税额不参与计算。


三、是否只有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九类产品中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抵退税政策?


不是。15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下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适用先进制造业抵退税政策。判断纳税人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抵退税
【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