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外资〔2014〕9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便利化和透明度,现就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核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经审核的项目基本情况、对是否符合核准条件的初审意见等;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示范大纲见附件1。


  二、关于项目备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备案申报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申报文件和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三、关于项目信息报告


  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函和信息报告的格式见附件4。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格式见附件5)。投资主体凭确认函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