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住建字〔201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之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

    二、规范销售管理

   (三)销售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申购家庭的户主或申购家庭推举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区(市)城市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6%以下(含66%)。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枣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配偶户口为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离异、丧偶人员、一直没有婚嫁的大龄青年及因病致贫家庭,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离婚、无婚姻证登记证明以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大龄青年界定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男满28周岁、女满26周岁(截止至申请日)。

    已参加福利分房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或取消租赁补贴发放,或退出租住的廉租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相互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成员,挂靠户口的其他亲属不计入家庭成员范围。

    2、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因就学、服役、服刑等情况将户口迁出本市的,经所在学校、部队、监狱等单位出具证明,可纳入家庭人员计算范围;现役军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该军人转业后不得再次申请。家庭实际居住成员与户籍人口不一致的,以户籍为准。

    3、家庭成员迁居现住所至受理申请之日必须满三年,未满三年的家庭成员不予计入。本家庭新出生人口不受此限制。

    4、离异者其户口未迁出本市的,在离婚证明或判决书生效满一年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夫妻双方户籍中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可由城市户口一方提出购房申请。

   (六)公开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审批。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将楼盘所在位置、楼号、套数、登记销售日期等房源信息在当地媒体公示发布。

    房源信息发布后,申请人持《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售楼现场进行申购登记。没有到售楼现场进行申购登记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对该楼盘的申购资格。

    (七)申请审核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其具体程序是:

    1、申请人如实填写《枣庄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自有住房面积证明和无房证明等材料;无固定职业者由居住地居委会出具上述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为原件。

    2、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3、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4、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转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6、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审核意见,并组织对公示期间投诉问题的查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成立的,核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八)销售方式

    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由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销售方式根据申购和房源情况可选择按照登记申购先后顺序或摇号销售两种方式进行。

    1、按登记申购顺序销售。当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过于求时,按登记申购的先后顺序销售。

    2、摇号销售。当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不应求时,采取摇号销售。即利用电脑摇号专用程序进行入围资格和选定住房两次摇号。

   (1)摇号销售前,采取发布公告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参加摇号。

   (2)摇号销售活动由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在区(市)监察、公证部门和现场指定2名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所使用的电脑、摇号专用程序等应提前由监察和公证部门进行严格查验、封存,确保准确无误,在摇号选房前现场开封。

   (3)申请人参加摇号选房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摇号。申请人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经公证人员现场确认后,视为有效委托。对未按规定参加摇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4)选房。申请人根据摇号的顺序号(从小到大)进行选房。对申请人所选住房,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确认,工作人员现场登记造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申请人所选住房签订售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5)参加摇号的申请人通过摇号没有取得购房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在《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领取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可参加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

   (九)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逐级审核、公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领取《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的,由区(市)民政局出具证明,可直接取得购房资格并优先一轮摇号选房。

    三、加强上市交易监管

   (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以房屋确权发证时间为准),经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领取《枣庄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售通知书》后,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共有权人)身份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所有共有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4)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核发《枣庄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售通知书》。

   (十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1、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

    4、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

    5、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形。

   (十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行申购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十四)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凭《枣庄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售通知书》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否则,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五)市、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