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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6〕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2—2011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发〔2014〕40号规定,需要修改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和《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市住房办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住房办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各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积极筹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向本辖区内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住房,使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户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以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由市住房办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查,由各区住房办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住房办和市民政局。市住房办会同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取消资格者,给予书面通知。
  市、区住房办和民政等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区住房办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