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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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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试点是指为了探新路,在特定领域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标准化示范是指为了树标杆,将某一领域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等进行推广,得到广泛认可并可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遵循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


第四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领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一般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类别和名称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以下称“上级文件规定”)。


第五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市)级。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管理,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市)级试点示范项目。


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应形成梯次递进的层次。申报上一级试点项目的,原则上应是完成下一级试点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的,应是完成试点的项目。


第七条  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投入项目建设资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验收后,按照市、区(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标准化长效机制,对工作成果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树立行业标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发动、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验收、监督管理等。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推荐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宣传推广项目建设经验等。


第九条  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宣传推广项目建设经验等。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试点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上级文件规定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填写试点申报材料,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申请项目,单独或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立项,纳入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围绕申报材料提出的试点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参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结论参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四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市级示范项目,应当是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填写示范申报材料。对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对市级示范申请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评估验收的市级试点项目和通过审核的市级示范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公布为试点示范项目后,有效期到期提出复查、复审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存在的问题。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及时调查了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级文件规定包括,《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有关内容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标准化服务业试点、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通知,《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中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工作通知,以及国家出台的其他标准化试点示范文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均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