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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2010年5月17日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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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提高示范区标准化工作成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一、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对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验收组。考核验收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为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要求

(一)按照全面客观、服务地方经济、注重机制创新的原则,突出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升级和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保障;示范工作的内容;示范工作的效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改进建议等。具体考核指标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表》(附表)。

(二)示范区试点期满,完成示范区主要建设目标,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三)示范区验收需提交《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及以下材料:

1.示范工作对示范区产业发展、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效果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情况说明;

2.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的相关标准化政策文件;

3.推进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及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

4.“科研标准产业同步”、“自主创新技术与标准相结合”等工作经验总结及典型案例;

5.承担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6.企业联合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

7.重点产品采标情况;

8.示范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验收工作的程序

(一)示范区试点期满后,由试点承担单位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定验收时间,组建考核验收组。

(三)验收应采取验收会的形式,在示范区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1.验收会由考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