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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1.3.2.国标委工一联〔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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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期取得整体实效。

附件:1.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考核评估计分表

2.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申请表

2011年3月2日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二)考核评估工作应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考核评估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1.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

2.循环经济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3.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及贯彻应用;

4.循环经济标准信息平台建设。

具体考核评估指标见“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计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计分表”)。

三、考核评估工作的程序

(一)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试点资格。在试点期内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延期试点时间或者撤销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期满后,试点承担单位应按照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在二个月之内向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考核评估申请表(考核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也可单独形成文件提交):

1.工作实施方案;

2.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描述;

3.标准体系构建及标准明细表;

4.标准化宣传工作及培训相关情况介绍;

5.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6.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推广计划;

7.标准信息平台建设相关内容;

8.试点年度工作总结;

9.试点工作期内,承担或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活动和进展情况,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10.试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