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1〕36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1〕13号)精神,有效引导电商平台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提高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项目,是指引导电商平台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化手段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电商平台经营者、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权利人、消费者多方协作配合,形成平台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促进电商平台健康有序发展,为我省平台经济成长壮大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培育项目实行“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培育项目财政扶持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中: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育项目的征集、评审、公示、立项、验收和评价等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受理和评审
第四条 电商平台是申报培育项目的主体,应联合接受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第五条 申报培育项目的电商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较大的业务量,在山东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烈;
(三)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
(四)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合作协议;
(五)第三方电商平台优先。
第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才资源(具有熟悉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开展培育项目各项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七条 申报培育项目审核推荐
申报材料纸件须送交申报单位所在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经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审核推荐意见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第八条 申报培育项目的受理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受理电商平台提交的培育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年度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请资助的电商平台应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期目标等;
(三)受委托合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专业服务能力说明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培育项目的评审
(一)省市场监管局对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审定立项实施。
(二)专家对培育项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培育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成效等进行评审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电商平台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或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 申报培育项目的公示
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培育项目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资助对象。有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申报单位资助资格,并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培育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提供宣传、培训、交流、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