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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工信融〔2021〕225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和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市财政局,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 ( 鲁政字〔2020〕16号)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鲁财办发〔2020〕10号,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10月 22 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 ( 鲁政字〔2020〕16号)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鲁财办发〔2020〕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精特新”企业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省级预算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主要是指经国家和省工信部门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瞪羚、独角兽企业。


第四条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项目,主要是指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投资支持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内可能在境内外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


第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重点用于上市过程中产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支出。支持山东省优质“专精特新”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成长为“单项冠军”和“配套专家”。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年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六条  被投资企业应注册于山东省内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市值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两年研究投入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