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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工信融〔2021〕22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市财政局,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支持,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根据《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和《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9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10月 22 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融资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对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和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抓好贷款项目推荐和产业方向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特殊优惠信贷金融产品的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二)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


(三)合作银行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贷款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有单独的信贷政策。合作银行负责本系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汇总统计、风险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支持对象为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按照“互荐、共认”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相互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项目,经共同认可后纳入贷款项目名单,动态管理。


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企业不存在与其它经营企业有互保联保关联,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五)银行机构因审慎经营、合规管理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上市培育贷款,包括向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


(一)负责牵头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库,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合作银行推荐项目;


(二)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三)牵头拟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相关制度,指导并审核确定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额度,负责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四)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及时安排“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负责按照要求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信贷服务方案、开发专属产品;


(二)负责贷款项目管理,按时报送贷款项目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的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要求,且办法实施后新增的贷款项目;


(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考省级银行监管部门,人行、银保监发布的利率通报);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