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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4]4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效力不受影响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