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3 月9日 穗地税发[1998]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206号)规定,本文第二点:“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187号文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废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的第一点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1997]28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根据《
通知
》第一点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市个体医生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6]187号 
,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
187号
文规定实行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粤地税发[1997]28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粤地税发[1997]283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7〕178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7-11-25
USHUI.NET®提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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