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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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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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日期:20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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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种(或业务种类)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清理意见 |
1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第九届世界蹼泳赛、第九届省运会集资收入税收问题的复函 |
税一〔1994〕257号 |
全文 |
自然失效 |
2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办从事非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67号 |
全文 |
废止 |
3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税二〔1995〕14号 |
全文 |
废止 |
4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费等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96号 |
全文 |
废止 |
5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140号 |
全文 |
废止 |
6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134号 |
补充意见 |
废止 |
7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97号 |
全文 |
废止 |
8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九运会集资业务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509号 |
全文 |
废止 |
9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从珠江三角洲地区向山区迁移的来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327号 |
全文 |
废止 |
10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应为: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1〕113号 |
全文 |
废止 |
11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328号 |
全文 |
废止 |
12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96号 |
全文 |
废止 |
13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314号 |
全文 |
废止 |
14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5〕103号 |
全文 |
废止 |
15 |
征管 |
全文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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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填列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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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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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日期:20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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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种(或业务种类)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清理意见 |
1 |
企业所得税 |
第三点:“在执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410号)时,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用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4号)第七点的规定执行。” |
所列内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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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229号 |
第二、1点:“对接受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我市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报送经管税务机关,经管税务机关于10月底前报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由市地税局会同市科委确认开发项目并下发名单后,企业等社会力量方可凭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凭证到经管地税征收分局办理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手续。” |
所列内容废止 |
3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461号 |
第三点:“对实行“双定”带征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在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92号)所附《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基础上,调高带征率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由各征收机关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
所列内容废止 |
4 |
企业所得税 |
市局补充意见:“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合同期内(包括展期合同,下同)预提的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在年度申报时不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借款合同期满后预提的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在年度申报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
所列内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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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501号 |
补充规定第一点:“根据255号文第一条规定,允许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
所列内容废止 |
6 |
企业所得税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14号 |
补充意见:“一、120号文第二点的“捐赠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会。二、120号文第二点的“捐赠票据”是指上述所列举的捐赠管理机构接受捐赠时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监制的《赞助捐赠筹资专用收据》。” |
所列内容废止 |
7 |
个人所得税 |
原文第二点:“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187号文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 |
所列内容废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第一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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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个人所得税 |
原文第六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的费用包括:(一)800元费用;(二)46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福利费和误餐费;(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
所列内容废止,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扣减的费用包括:(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个人按照规定国家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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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45号 |
我局加具的转发意见 |
部分失效 |
10 |
个人所得税 |
我局加具的转发意见 |
部分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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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外营业税 |
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干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2〕312号 |
第二条“无特殊情况发生,各受理机关应填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见134号文),连同有关审核资料在收到免税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审核。” |
所列内容废止 |
12 |
涉外营业税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委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173号 |
第二条“但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证明文件难于正确划分其实际在境内和境外劳务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法规定,按不低于50%的比倒核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特殊情况的,应报市局审批。” |
所列内容废止 |
13 |
涉外营业税 |
转发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304号 |
第二条中“但173号文补充内容第二条规定的不低于50%的划分比例,比照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调整为不低于60%。” |
所列内容废止 |
填表说明:本表填列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根据《税法文件清理情况表》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