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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46号 2000-08-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三条第(三)、(四) 、(五)、(六)、(七)款失效,A3 被后文废止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2.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基本情况表;
3.提交纳税保证金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的办法

进一步加强境外团体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表演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管分工
(一)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组织境外演出者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以下简称演出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境外经纪人以及境外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穗地税发[1999]209号,由演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境外演出者(以下简称演出者)是指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活动的境外团体或个人(包括乐队、伴舞和其他工作人员)。
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下统称主办单位)是指直接与演出者或其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提供演出场馆、代售门票的单位取得的租金和手续费收入以及境内经纪人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机构不在广州市的,由劳务发生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演出活动同时邀请国内个人参加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邀请国内演出公司参加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税款缴纳
(一)主办单位取得的门票收入减去合同规定应由主办单位支付给提供演出场馆单位、演出者或者经纪人费用后的余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取得广告和广告性质的赞助收入,按“服务业——广告”税目缴纳营业税。上述两项收入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演出者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以门票、包场还是其他形式取得,也不论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接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粤税发〔1994〕3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演出者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在支付或结算时代扣代缴。
(三)境外经纪人取得的中介费收入(不包括支付给演出者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在支付或结算时代扣代缴。如中介劳务收入部分发生在境外,且能划分清楚的,其境外劳务收入部分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在计税时扣除;如划分不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核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
(四)对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或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