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粤税发〔1994〕30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7-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从事演出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来华从事表演、演出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租赁境外公司或个人演出器材所支付的租金征税问题
对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体来华从事表演、演出活动而租赁境外公司或个人的演出器材所支付的租金,对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或
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确定问题
“
通知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