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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6月4日                                           穗地税发〔1999〕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177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关于“属地征收界定”的原则,现对我市的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的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依法领取执业证件或标准代码证上注明的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业户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实际经营、业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第二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分别由其各自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汇总纳税。
第三条 一个业户的住所(地址)或经营、业务场所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级市边界的,且经营、业务场所连为一体不可分割的,由经营、业务场所的门牌号所属区域的地方务税机关管辖。
第四条 要贯彻广州市委、市政府(穗字[1999]24号文)关于“市政府已确定的特殊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广州科学城),设立专门的征收分局实行属地征收;市在白云区内划给越秀、东山、荔湾三个老城区开发的工业基地及各城区之间在外区已有的、比较集中的、经市确认的工业基地内所办企业,视同本区的行政管辖地,由这些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 专门规定


第一节 营业税的专门规定


第五条 业户在我市各区承接建筑业的总包、分转包工程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业户承接分、转包工程的,一律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第六条 业户承包跨区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讯、地铁、铁路、疏浚等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然后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跨县级市的,应依法申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就该部分收入向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用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七条 业户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第八条 各银行分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的,向分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各银行支行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统一向支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由独立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第十条 保险业的经营单位,设有分公司、支公司的,应分别向分公司、支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第十一条 邮政局及其属下营业网点,按核算体制,由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包括速递、集邮、报刊发行、广告、枢纽、报刊零售、储汇等)分别向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第十二条 电信局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汇总缴纳,并在有关申报表上附列各区业务情况的数据,然后由该征收分局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分配标准将税款分别划给各区征收分局。
其他从事移动电话通讯业务和专门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企业,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第十三条 对私人出租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代理业、旅游业的分支机构,统一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第十五条 跨区路、桥、隧道收费的纳税,参照第六条的管辖规定办理。其中,跨县级市的路、桥、遂道收费的纳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征收机关和发票监制机关负责管理,然后由征收机关将税款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的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款,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第十八条 临时提供劳务应纳的税款,由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第十九条 业户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节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 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一般规定和营业税的专门规定管辖;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座落地在四个县级市,且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缴交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业户所在地的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市区堤围防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按前款规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按营业税属地管辖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专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按规定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纳税人,必须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六)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七)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凡纳税人户籍在我市的,由纳税人选择劳务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地点的,应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凡纳税人户籍不在我市的,应在我市提供劳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 对部分高收入行业,不准集中缴纳。例如因其营业网点多,且分散,工资、薪金高,上级部门不清楚下级发工资、薪金情况,漏征较严重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十五条 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收入应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