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韩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最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与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通过换函,同意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替换《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表述。该换函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执行。现将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rar

2.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rar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

大韩民国战略与财政部
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
金乐会先生

题目:在《谅解备忘录》中确认“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尊敬的金乐会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我作为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将《谅解备忘录》中文文本第一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韩方文本第一条第(二)款第7项和第二条第(二)款第8项中的“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替换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请让我借此机会向您简要说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正式成立,完全为中国政府所拥有,其职能与韩国投资公司类似。
如蒙您同意,我的建议和您同意我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并将与《谅解备忘录》同时生效。
如您能尽快答复,将不胜感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
王小平
2008年4月2日

附件2

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

【一带一路走出去】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