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堤围防护费减免政策和审批权限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126号 2003-06-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登记分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稽查局: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和加强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 穗府[1990]88号
)过程的实际情况,现对企业适用我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堤围防护费减免政策及减免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适用不征、免征、减征堤围防护费政策的行业和项目。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的精神,对屠宰企业的生猪、牛等屠宰收入不征堤围防护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