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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