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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穗地税发[2007]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2]49号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

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粤纪发[2002]31号


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省垂直管理机构驻穗以外的单位通讯费补贴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