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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2年2月4日 穗地税发[2002]49号

USHUI.NET®提示:1、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01号规定,本文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以内、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以内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1]32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20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04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