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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18 甘政办发〔2004〕4号

USHUI.NET®提示:2011年新出台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1989年,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政发〔1989〕46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各地城镇建设规模逐步扩大,一大批城镇正在兴起,土地资源不断增值,现行城镇土地适用税额偏低、级差过小,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资源的作用。为此,省政府重新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政发〔198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元至3元。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金川区)、嘉峪关市(市区、郊区)、酒泉市(肃州区)、张掖市(甘州区)、武威市(凉州区)、庆阳市(西峰区)、平凉市(崆峒区)、定西市(安定区)为0.7元至1.5元。

(三)玉门市、敦煌市、临夏市、合作市为0.6元至1元。

(四)县城为0.5元至0.6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为0.4元(包括甘肃矿区)。

第四条    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县级市和区所辖的建制镇,按市、区的税额执行;工矿区在市、区范围的单位,按市、区的税额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规定额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州、地)人民政府批准、省地税局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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