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6年后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