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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两家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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