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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2-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办发〔2001〕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 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