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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1997-10-20 冀地税发〔1997〕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10月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即冀政函〔1997〕83号)。为将省政府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增加征收的可操作性,根据我省各市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确定,再通知如下:

  一、 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

  (一)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1.5元,四级地段1元;

  (二)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2元,三级地段1元。

  二、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下应相应进行调整。其批准权限请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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