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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9〕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04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研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