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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二〔2007〕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2-1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