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财税〔201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 ( 陕政字〔2020〕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1-01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
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
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
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
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
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
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三)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
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
征收
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
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