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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金〔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规定,对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奖励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奖励自本行动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  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意见要求,进  一步推动我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促进我省资  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  金融办)修订了《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 2月 9日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  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闽财金〔2020〕3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  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按下列职责  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  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

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  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  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  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金融局(办)(上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  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监督  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扶持企业上  市、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培育孵化功能  等开展的各项工作,其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如下:

(一)对当年度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当  年度(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完成股改的,每家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在省金融监管局以文件形式  正式公布名单之日起至 2020年 12月 31日前完成股改的 2020年  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可享受上述政策)

(二)对完成股改后,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且按规定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的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奖  励不超过 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挂牌相关费用。

(三)省政府决定的其它相关支出。

第八条 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股改奖励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列入当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申报列入当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同时满  足本条第 1、2两项条件:

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建,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  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  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战  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  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等)、  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

2.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800 万元;  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4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不少于 4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  依据)。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万元;

(3)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  额不低于 3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需另行备注,  可以合并计算)。

(二)在当年(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完成股改。

第九条 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企业申报奖励须具  备的基本条件和具体奖励标准:

(一)申报挂牌奖励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建的小微企业,企业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  良好,挂牌上一年度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完成股改后,按规定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新增挂牌,完成股  份登记托管,且履行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

3.企业于挂牌后一年内完成股份交易,并完成相应股份变更  登记。

(二)具体奖励标准(以下三项,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1.挂牌企业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申报条件,且挂牌前一年  度和挂牌当年度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00万元的,每家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2.挂牌企业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申报条件,且挂牌前一年  度和挂牌当年度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