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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0〕2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我省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 闽政[2007]13号,结合当前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有效地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促进了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本市场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的功能日益显现。当前,我省正处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更多优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切实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一)建立省、市、县三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各设区市、重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企业情况,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根据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不同条件,分类筛选上市后备企业并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福州、厦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选择一批科技型企业作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后备企业。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上市办”)要在各设区市上报的上市后备企业基础上,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一批企业作为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适时调整。要推动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加快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制,并进入上市辅导,尽早完成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二)确定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各设区市、重点县(市、区)每年10月底前都要从上市后备企业中,选出一批条件较成熟的企业作为下年度重点推进(有可能在一年内上市)和重点培育(有可能在两年内上市)的目标(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省上市办;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省上市办在每年年底前提出全省下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重点培育名单,经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上市办发文通知各市县及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政策扶持和服务方面应给予重点倾斜。

  (三)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人员培训工作。各级上市办、福建和厦门证监局要加强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培训;通过上市辅导,举办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拟上市企业沙龙等,使上述企业高管对企业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为企业上市工作打好基础。对其它上市后备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改制上市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

  (四)努力为上市后备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提供帮助。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前有引入战略投资者需要的,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应优先安排对上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来闽设立创投企业,更好地服务我省上市企业发展。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福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应为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搭建接洽平台,以便上市后备企业和各类投资者的对接。省上市办要收集有意向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上市后备企业的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结合各时期资本市场形势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现有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中,须在企业上市后兑现的,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在企业改制、准备上市时约定兑现,以增强政策的时效性,营造有利企业改制上市的良好环境。

  (二)设立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按照“权属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安排,主要用于:培训上市后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拟上市企业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上市办牵头另行研究制定。各级政府也要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三)积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改制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各级政府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符合省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同等享受省创业投资资金优惠政策。

  (五)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省内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的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六)加大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七)积极利用我省和香港交易所已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以及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已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有利条件,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省内的,参照享受省内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四、切实做好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建设。省上市办要加强对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各设区市、重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