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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绿色发展价格政策,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6〕54 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包括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排污权交易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

  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按规定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合法拥有排污权的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的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是指政府通过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的价格。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六条 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应综合考虑排污权资源稀缺程度、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保护税征收等因素。

  第七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征收范围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

  第八条 试点阶段排污单位仅需缴纳出让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未出让的初始排污权暂不征收。

  第九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