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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2000-10-04                              厦府〔2000〕综092号

官网备注:本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暂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厦府〔2006〕408号规定不一致的以 厦府〔2006〕408号规定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 2020-12-31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不再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差额。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 2020-12-31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第十五、十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七》 ( 2021-1-15规定,政策调整后

  原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人员和曾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9〕综042号)文件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原按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的年限,直接按其实际缴费标准计算缴费指数和计发养老金,无需再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差额。

  备注:统筹差补缴政策调整不涉及已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七》 ( 2021-1-15规定,政策调整后

  2020年12月31日前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若属超龄人员但未缴纳超龄保险费的,或选择暂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2021年1月1日后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不再判断是否超龄,均无需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为衔接原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市办法”中过渡性养老金设置了2种不同标准:市办法A和市办法B,并保持一定待遇差。

  调入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202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适用市办法A;未缴纳超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户籍和缴费情况分别适用市办法A或市办法B。具体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适用市办法A。

  具有我市户籍且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人员、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市办法B。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是指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超过相应年龄而从未参保的,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第三条  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经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劳动合同报备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经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劳动合同报备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参保,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劳动就业手册》。

  第五条  在本市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条例实施后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办理。内退人员、富余人员、请长假人员、外借人员、外派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等,只要其与原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基本帐户;(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3)有效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4)经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劳动合同报备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到社保机构办理年度缴费申报手续。已参保单位人数发生变化,应于次月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持“参保职工增减花名册”和“缴费月申报表”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需要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于欠缴当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20日之前全额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机构应于欠缴次月5日之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其于欠缴次月20日之前补缴本金及其利息。对拒不执行的,由社保机构于欠缴次月25日之前将欠缴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欠缴额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欠缴报告后,应于欠缴次月月底之前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欠缴单位于欠缴第三个月20日之前补缴本金及其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社保机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在为参保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同时,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期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发给本人,不得扣压。

  第十三条  参保个人从本条例适用范围流出,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属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个人,流入条例适用范围,其个人帐户按照实际转入金额记载;没有转入的,不予记帐。

  第十四条  户口已迁入本市而未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可依照条例参保,但只计算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其迁入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补缴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其“规定年龄”为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其“规定年龄”为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第十七条  从外地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的参保个人,其调入前所在地已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的缴费指数按实际转移金额与本市相应标准折算得出,低于“0.6”的,按“0.6”记载;调入前所在地尚未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