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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营[2009]2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规定,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执行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如其实际并未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而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则对其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如纳税人提供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则应分别正确核算收入;未分别正确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一律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非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5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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