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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未完成拆迁建设项目转让中拆迁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未完成拆迁建设项目转让中拆迁管理的通知
京建拆〔2005〕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中的拆迁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须办理变更公示


对于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变更公示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受让双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二)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三)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结案的项目须办理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


(一)对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1、转受让双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6、转受让双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7、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件;


8、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