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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人社发〔2018〕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6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杭政函〔2018〕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2号)执行,申请资料中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调整为《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未来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申请300万元以上创业担保贷款,或从事未来产业项目创业人员申请30万元以上创业担保贷款的,需提供经信部门出具的未来产业相关佐证资料。
  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的,还需提供与该基地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基地、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提交区人力社保部门。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创业导师聘任单位为市人力社保局。创业导师补贴相关规定按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杭人社发〔2016〕27号)执行。该文件附表11-15分别调整为《杭州市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申请表》(附件1)、《杭州市创业导师结对信息表》(附件2)、《杭州市创业导师绩效补贴申请表》(附件3)、《杭州市创业导师专项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4)、《杭州市创业导师专项服务信息表》(附件5)。
  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按《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6〕25号执行,申请资料中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调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五、申请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按 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执行。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市区的1000人以下企业。
  六、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申报管理、补贴申请事项参照《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6]22号执行。该文件附件1-4分别调整为《杭州市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附件6)、《杭州市区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7)、《杭州市区灵活就业申报中(终)止情况表》(附件8)、《杭州市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9)。
  七、在市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2018年10月1日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 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参照享受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由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替代。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社保补贴,可向经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杭州市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社保补贴申领名册》(附件10);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佐证资料。
  种养大户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佐证资料;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须为300人以下企业)还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该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相关事项按 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关于用工社保补贴规定执行。
  九、鼓励开展创业见习训练。申请认定创业见习基地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登记注册3年以上,未来产业企业可放宽至2年;
  (二)有明确的产业发展主题,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能提供完整的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的企业法人;
  (三)能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见习场地;
  (四)拥有1年以上创业服务经验的管理人员3名以上;
  (五)每年提供见习项目5个以上,每个项目见习学员2-5人,每个项目结对创业导师3人以上。
  见习基地按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见习基地资质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经评估认定,有效期予以延长1年。
  创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经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协商一致,见习基地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可延至9个月。
  创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见习孵化补助。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每月按不低于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向见习学员支付见习训练生活费,见习结束后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1号)申请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申请见习孵化补助条件为:见习结束后2年内,见习项目经工商登记注册,原见习学员持有公司股份30%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或获得融资100万元以上。对申请见习孵化补助的见习基地,经专家评审,可给予见习基地每个项目3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创业见习的基地认定、学员备案、延期申请、补贴申报参照杭人社发〔20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