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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人社发〔2016〕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6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9日

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见习训练工作,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训练的对象
(一)市区生源见习训练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
4.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5.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
6.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非市区生源见习训练对象
1.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2.在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
二、见习训练期限
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经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双方协商一致,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6个月。
三、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认定
(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
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企业和其他单位申请条件
(1)符合杭州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
(2)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稳定经营3年以上,列入杭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放宽1年;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训练岗位,年度见习训练岗位数不少于15个,且不超过企业在杭参保员工总数的30%;
(4)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
(5)有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和考核制度;
(6)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见习基地申请所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其中以总公司或母公司名义申请见习训练基地的,须同时报备其在杭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证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其控股情况的法人投资情况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4.单位业务经办委托书;
5.单位简介;
6.《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
7.《见习训练带教方案》;
8.《带教师资情况表》;
9.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证明材料(系统能自动获取的无需提供);
10.近三个月的在杭员工参保证明材料(市区参保单位无须提交;以总公司或母公司名义申请见习基地的,须同时报备其在杭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在杭员工参保证明材料);
11.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见习基地认定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登录杭州就业网提交网上申请;经预受理通过后,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后认定为见习基地的,予以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见习基地每半年认定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发文公布。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限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四、见习训练的组织实施
(一)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申报
见习基地在开展新学年见习训练学员招募前,须登录杭州就业网申报本单位新学年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本单位上月在杭员工参保证明材料(市区参保单位无须提交),市人力社保部门应于见习基地完成申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反馈。
见习基地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数应不少于15人,同时不高于本单位在杭参保员工数的30%。
(二)见习训练职业或工种新增申报
见习基地新增见习训练职业或工种的,须登录杭州就业网申报新增见习训练职业或工种;经预受理通过后,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新增职业或工种的《带教方案》和《带教师资情况表》等纸质申请材料;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给予反馈。审核结果与新增见习基地认定文件一同公布。
(三)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发布
见习基地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其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对外发布。见习基地可结合本单位用工实际,及时维护和更新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及相关招募要求,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四)见习训练学员报名
见习训练对象可在杭州就业网上实名注册,通过网络、洽谈会、学校推荐或自荐等方式向见习基地报名。见习基地需收集见习学员的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证明》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毕业学年学生证明》等材料以备审核,技工院校毕业生还需收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市区生源的还需收集户口簿。
(五)见习训练协议签订
见习基地应在见习学员面试合格后,登录杭州就业网,及时完成《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签订手续,发放《见习训练学员须知》,做好见习学员岗前培训,告知见习学员在见习训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见习训练期间,经见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见习协议终止。
(六)见习训练协议续签
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在见习协议期满前1周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见习基地通过杭州就业网提交《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延期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训练延期协议。
(七)见习训练学员备案
见习基地应在与见习学员签订《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后1周内登录杭州就业网提交见习学员备案申请,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见习学员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机构对见习学员基本信息和到岗情况进行确认。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反馈至见习基地,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见习学员信息更改(纠正)。
见习基地年备案见习训练学员数不得超过其已申报的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人数。因见习学员原因提前结束见习且其见习训练时间不满一个月的,见习基地可补充备案见习学员,但补充比率不得超过其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人数的30%。
(八)见习训练成果记录
见习训练结束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见习基地对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日常表现、工作能力和见习成效等情况进行考评,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见习学员见习训练计划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进行记录。
五、见习训练补贴
(一)项目和标准
每位见习学员只享受1次见习训练补贴。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由市财政给予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70%的补助。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给予补助。
2.见习学员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半年50元,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支付。
3.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招收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训练结束后,可申请训练费补贴;招收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训练结束后,为见习学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专业技术类岗位的训练费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的训练费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4.留用补贴。见习训练结束后,非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为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
5.招用补贴。杭州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600元/人的标准享用一次性招用补贴。招用补贴与留用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见习基地建设补助。见习基地年度考核合格、考核期内见习学员达50人以上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可按见习人数享受每人2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
(二)申请材料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花名册》(加盖公章);
(2)《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
(3)毕业证书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证明》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毕业学年学生证明》;
(4)技工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见习学员生活补贴银行发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6)《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加盖公章);
(7)《大学生见习训练月度考勤表》(加盖公章);
(8)市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能从计算机系统自动获取的无须提供。
2.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和留用补贴申请材料
见习基地申请训练费补贴和留用补贴的,除提供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杭州市区参保单位无须提交)。
3.招用补贴申请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招用补贴申领名册》;
(2)企业营业证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杭州市区参保单位无须提交);
(5)市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能从计算机系统自动获取的无须提供。
4.见习基地建设补助所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建设补助申领名册》;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杭州市区参保单位无须提交);
(3)市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程序
申请见习训练补贴的单位应在符合补贴申请条件后的1年内登录杭州就业网进行网上申请,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四)审核及拨付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在经费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见习基地。
六、见习基地管理
  (一)见习基地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见习基地不得将见习学员外派供其他单位使用。
(二)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应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按月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金额不低于杭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见习基地应当加强见习训练工作管理,形成系统的见习训练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见习训练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见习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学员见习情况考核和带教老师带教执行情况等内容。
(四)见习基地应当加强对带教老师的管理,严格带教计划的落实,明确带教老师的职责,制定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机制。见习学员与带教老师的比例不得超过5:1。
(五)见习基地应确保每个见习岗位的见习训练计划合理有效,见习学员在实际工作岗位上的训练时间不得低于整个见习训练周期的60%。见习基地应当优先录用在本单位参加见习的学生,年度见习学员留用率要求在30%以上。
(六)见习基地不得在见习训练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押金等条款,不得在见习训练期间以任何形式向见习学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
七、见习训练跟踪服务
健全完善政府购买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将部分见习训练跟踪服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授予其“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机构”称号(以下简称“跟踪服务机构”),签订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跟踪服务协议”),并购买其提供的服务。
(一)跟踪服务机构申请条件
1.具备人力资源管理资质;
2.具备开展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工作的条件;
3.配备3名以上熟练掌握见习训练政策及相关业务流程的专职见习训练跟踪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动态掌握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见习学员对见习效果的评价和见习训练结束后未留用学员的就业去向;
2.建立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台账,定期开展见习学员留用率、非就业流失率、未留用学员就业率和见习训练满意度数据分析;
3.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反馈见习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4.协助开展见习训练基地评估检查工作;
5.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三)跟踪服务机构评估考核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跟踪服务机构资格:
1.被证明不胜任跟踪服务工作的;
2.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且不接受市人力社保部门检查、不按要求整改的;
3.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跟踪服务费等行为经查实的;
4.未经许可,将跟踪服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履行的。
(四)跟踪服务购买
根据跟踪服务协议约定的价款购买见习训练跟踪服务,购买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跟踪服务机构每半年申请1次,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协议;
3.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跟踪服务花名册。
八、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对见习基地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机制。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对在见习训练补贴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虚报冒领见习训练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二)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年度见习训练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见习基地,授予“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示范单位”称号,并免予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估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见习基地督促及时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连续2年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足15个或年度见习训练参训学员不足5人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3年内不再认定。杭州市见习基地年度评估考核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九、其他
(一)本办法中市区生源是指入学时户籍在杭州市区的。
(二)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