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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4〕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首段增加标注“经市政府同意”。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7〕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96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资源税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级建筑用石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从原来的1元/吨提高到3元/吨。

二、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继续实行预征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建筑用石开采单位应在购买炸药环节按1吨炸药折合1000吨建筑用石的标准预缴资源税,即每吨炸药预缴3000元资源税。年终结算方式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