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个所[2009]2号2009-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按《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个所〔2010〕7号)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规定,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后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 ( 津政发[2017]3号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生活状况,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减征。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减除的经营额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月扣除标准2000元执行,减征期内如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月扣除标准,则对上述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