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2023-12-30 厦市监综〔2023〕5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2〕13号),规范登记行为,提升登记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限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
(一)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公司;
(二)市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