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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3〕2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8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我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本规定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

  二、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可以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国资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在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可以在其本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省市场监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本应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交由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承担,也可以登记本应当由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承担的部分市场主体。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工作由设区市以上登记机关负责。

  六、各市、县(区)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本辖区内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具体分工由设区市登记机关决定,但设区市登记机关不得将股份有限公司交由其下级登记机关登记。

  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登记本辖区内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工商局2017年1月3日印发的《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经批准确需保留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外,原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将分期分批交由其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1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印发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2号)(以下简称《登记管辖规定》)。现就《登记管辖规定》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登记管辖规定》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制定并印发了《登记管辖规定》,并于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这是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的第一份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规范性文件,对我省市场主体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为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登记管辖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二、《登记管辖规定》出台的目标任务

  《登记管辖规定》出台的目标任务是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方便群众就近高效办理登记。《登记管辖规定》出台的目标任务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明确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分工。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并未对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作出具体分工。《登记管辖规定》对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作了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分工。

  二是细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分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