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2019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5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贸易便利化,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